2013年1月,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货运车辆的超载行为严惩不贷,一旦发现货车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事故,要追究市、县(区)政府及其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一旦发生货车超载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同时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市、县(区)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未按规定对超载车辆进行管理的,也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