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联席会议近日在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召开,会议由环保局分管机动车排气监测管理中心的副局长金瑞山主持,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监测管理中心主任、工作人员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贯彻落实《关于对我市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相应部署,并对执法过程中应知应会的知识作了讲解和普及。
根据《通告》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环保标志的执法检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针对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要求各单位积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称为绿标车。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称为黄标车。
根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现状,早7点半~晚21点,禁止黄标车在城市二环道路内行驶,限行标志牌分别悬挂在各二环路口。
对2013年1月1日前新注册车辆还未到第一次年检(与公安年检同步)期限的,燃用清洁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暂不列入此次环境执法检查范围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