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新税法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关于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新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关于税负结构。主要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新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暂行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暂行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
关于税收优惠。新税法除了保留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我国对车船征税起始于1951年。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世纪70年代税制改革时,将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恢复征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拥有使用的车船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缴纳车船使用税。2006年年底,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合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开征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据了解,2010年我国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车船税收入作为地方税,其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