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乘用车相比,对货车及挂车实施召回管理具有四大特点:
特点一:企业更多
我国整车生产企业117家,其中乘用车企业20余家,商用车及货车生产企业达90余家;此外,改装车企业有470家之多,绝大多数是属于货车生产企业。从数量上说,对M类车型实施召回管理,仅是很少一部分汽车企业接受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而针对N类车型实施召回管理才真正实现了对汽车企业主体开展召回管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对N类车型实施召回管理才是汽车产业实施召回管理的标志。
特点二:影响更广
众所周知,由于货车营运是生产活动,其往往是连续行车、昼夜兼行、人歇车不停,其单车占用道路的时间远远超过乘用车和轿车,其体积和质量也远远超过乘用车,所以货车的交通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影响更大,货车缺陷产品带来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也更可怕。所以,实施货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对公共安全影响更加广泛。
特点三:对象变化
货车购买者所购买的是运输价值,而轿车购买者所购买的是消费水平。因此,对缺陷货车实施召回管理,所保护的是货车拥有者的利益,管理的对象是货车生产者。应该说,货车拥有者不是简单的汽车消费者,其对货车的使用不是简单的消费,而是在消耗货车产品的同时创造运输生产利润。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货车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是在协调两个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
特点四:特性不同
货车产品是作为物流运输的生产工具,其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货车的使用来创造生产价值。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货车的结构特点是简单实用、经济可靠;货车不以追求新车型为目标,其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品牌及车型的成熟程度为标志,其追求的是运行的可靠性和燃油经济性,这使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产生纰漏的可能性上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