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五条军规”鼓励汽车节能消费响

信息来源:佚名    发布日期:2008-08-06    阅读:193次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下称《通知》),对市场上传言已久的“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行正式表态。此外,国务院还从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及新能源汽车、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加强运输节能管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等五个方面发出号召。这在今年我国汽车产销量有望双双突破1000万辆的消费环境下,无疑具有积极健康的导向作用。

  “五条军规”鼓励汽车节油

  我国汽车保有量近年来迅速增加,今年产销量有望突破1000万辆,汽车节油已成为节约能源的重要一环。国务院《通知》中,尤其对使用节能环保型及清洁能源汽车大力鼓励,并表示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从《通知》中用心良苦的“五条军规”中可以看出国家鼓励汽车节油环保的决心。

  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国务院表示将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条件的省会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同时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自此,市场上传言已久的“大排量车消费税上调”计划得到证实。据统计,我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水平比欧洲平均水平低15%-20%。

  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抓紧出台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尽快制定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四天工作制”规范公务车消费

  此外,在汽车消费中占据较大比例的公务车消费领域,国务院也在《通知》中号召政府部门“每周少开一天车”。公务车每周“四天工作制”的具体内容是: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国务院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还发文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国务院办公厅号召各级行政机关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表态“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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