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增加6项新业务,即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须经批准)、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须经批准);将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取消原《办法》中的“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业务。
新《办法》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
遵循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新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要求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汽车金融业务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同时,根据汽车业务和监管需要对监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将原《办法》及原《细则》规定的7个监管指标调整为5个监控指标,保留3个指标即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资产比例,增加1个指标即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修改1个指标即资本充足率由10%下调至8%,删除3个指标即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流动性比例、对外担保比例要求。
新《办法》还增加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要求,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新《办法》将原《办法》和原《细则》合而为一。
3年多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9家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已初具规模。截至去年底,已开业的8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284.98亿元,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去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不良贷款率为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