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8/689/EC号决议,修订《报废汽车指令》附件II。这项修订重新界定《报废汽车指令》所载重金属禁令豁免的汽车物料及零部件,增补及取消某些豁免项目。
《报废汽车指令》于2000年通过,就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再用、循环再造及回收订立明确的量化目标,目的是使汽车分拆及循环再造更符合环保之道。指令另一个目的是驱使生产商制造可便利循环再造的新款汽车。
《报废汽车指令》其中一项条文订定重金属禁令,在2003年7月1日后推出市场的汽车,其物料和零部件不得含有铅、汞、镉或六价铬,获豁免者除外。各项豁免项目列于指令附件II。指令并表明,欧委会应配合科技发展,定期修订附件II。据此条文,欧委会检讨了《报废汽车指令》附件II,最后认为部分豁免项目在届满后不应被延续,原因是技术进步,已可避免使用该等重金属。
另一方面,欧委会发现某些物料的豁免权应获延续,原因是在该等物料中使用有关被禁物质,仍然无可避免。欧委会将押后届满日期,让该等物质有充裕时间被逐步取缔。
修订附件II的第2005/438/EC7号决议载有一项豁免项目,准许2003年7月1日后推出市场的汽车零备件用于2003年7月1日前推出市场的汽车。在2003年7月1日后但在指令附件II所示豁免届满前推出市场的汽车零备件,将不能受惠于这项豁免。
附件II亦经修订,为部分汽车提供有限时间的豁免,原因是目前技术上必须采用含有重金属的零备件,才能修理该等汽车。
在2003年7月1日至某项豁免届满日期之间推出市场的汽车零备件,即使可能含有重金属,应仍可以采用。
附:第四条第(2)(a)款豁免材料和成分表
材料和成分 |
豁免有效期和范围 |
根据4(2)(b)(iv)条款贴标签或者确认 |
含铅合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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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用钢和锌镀钢铅含量低于总重量的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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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加工用铝的铅含量低于总重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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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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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低于总重量的1.5% |
2008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汽车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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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铝合金中铅含量低于总重量的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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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铅含量低于4%的铜合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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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轴承壳套和衬套 |
作为机动车备件于2008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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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发动机、变速器以及压缩机的轴承壳套和衬套 |
作为2011年7月1日前进入市场的机动车辆的备件,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市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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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中的铅及铅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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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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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6、减震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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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7(a)制动软管、助动软管、通风软管、以及底盘、发动机支架橡胶/金属部分的橡胶交联剂(硫化剂)和稳定剂 |
作为200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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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制动软管、助动软管、通风软管以及底盘、发动机支架橡胶/金属部分含铅量低于0.5% |
作为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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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传动装置中的橡胶粘合剂含铅量低于0.5% |
200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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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电路板和除玻璃上的其它电子元器件的焊料 |
2010年12月31日前被核准的机动车型号及这些机动车的备件(2009年复核) |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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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玻璃材料上的电子元器件焊料 |
2010年12月31日前被核准的机动车型号及这些机动车的备件(2009年复核) |
X (1) |
9、阀座 |
作为2003年7月1日前研制出来的发动机类型的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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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含铅的玻璃或者陶瓷基复合材料电子元件,灯泡玻璃及火花塞陶瓷釉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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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
(除发动机内压电陶瓷元件外的所有元器件) |
11、烟火发生器 |
2006年7月1日前被批准的机动车类型及用于这些机动车的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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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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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防腐涂层 |
作为2007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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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与底盘螺栓及螺母组件相关的防腐涂层 |
作为2008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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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旅居车的吸收式制冷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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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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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a)用作前灯的气体放电灯 |
2012年7月1日前批准的机动车类型及其备件 |
X |
14(b)用于仪表操作盘的荧光灯管 |
2012年7月1日前批准的机动车型号及其备件 |
X |
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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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车电池 |
2008年12月31日及以后进入市场的,用于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机动车辆的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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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铅、六价铬和汞的同类物质最高浓度值为重量的0.1%以内,镉的同类物质最高浓度限量为重量的0.01%。
豁免期限终止后进入市场的机动车,其再利用零部件应当不受限制,因为它们不在4(2)(a)条的范围内。
用于2003年7月1日前销售的机动车辆的备件,在2003年7月1日后进行销售的,不受4(2)(a)的限制。